父母連續三個月以上回來一次算留守兒童。

法律分析:

留守兒童是指外出務工連續三個月以上的農民托留在戶籍所在地家鄉,由父、母單方或其他親屬監護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普通留守:

在中國有這樣一個弱勢群體。他們的父母為了生計遠走他鄉離開年幼的孩子,外出打工,用勤勞獲取家庭收入,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了貢獻,但他們卻留在了農村家裡,與父母相伴的時間微乎其微,包括內地城市,也有父母雙雙外出去繁華都市打工。

這些本應是父母掌上明珠的兒童集中起來便成了一個特殊的群體———留守兒童(不在父母身邊生活的城市兒童亦可稱為留守兒童)。留守兒童問題是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

隨著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青壯年農民走入城市,在廣大農村也隨之產生了一個特殊的未成年人群體——農村留守兒童。

留守兒童存在問題:

監護不力:

據統計,80%以上的留守兒童是由祖父母隔代監護和親友臨時監護,年事已高、文化素質較低的祖輩監護人基本沒有能力輔導和監督孩子學習。

農村學校受辦學條件、師資力量、教學理念的局限與制約,針對留守兒童的需求提供特殊有效的教育和關愛力不從心,學校與家庭之間缺乏溝通。家庭和學校監護不力,導致相當數量的留守兒童產生厭學、逃學、輟學現象。

缺乏撫慰:

據西部某勞務輸出大省在一縣域內的調查顯示:70%的父母年均回家不足3次,有的甚至幾年才回家1次;近30%的留守兒童與父母通話、通信頻率月均不足1次。

由於父母長期外出,留守兒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滿足,遇到心理問題得不到正常疏導,極大地影響了其身心健康形成人格扭曲的隱患,導致一部分兒童行為習慣較差,並且極易產生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為失控甚至犯罪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