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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②】 讯问:能否突破案件的关键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 时间:2018-01-17

 

  山西某煤炭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郭某(化名)很有些心情沉重。刚被带进留置点时,他铁了心“死不开口”。

  对郭某进行讯问的是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二执纪审查(调查)室副主任张晓丽。张晓丽对他的个人情况显然了如指掌。她甚至能脱口而出他在企业董事会上讲过的某个观点、某一句话。

  张晓丽的讯问并没有咄咄逼人,一直在娓娓道来,一直对他很尊重,并且设身处地地帮他分析出路。几天的讯问下来,郭某的心理防线动摇了,开始交待自己的问题。

  讯问是调查人员为了获取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陈述、供述和辩解,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辞等方式进行提问并加以固定的一种调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讯问和谈话不同。只有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且在被监委立案之后,对被调查人才能进行讯问。

  在办案人员心目当中,讯问可以说是十二项调查措施里的重中之重。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二执纪审查(调查)室主任、郭某专案组组长周跃武解释说,一旦立案了,就得不断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能不能突破案件,关键就看你能否把口供拿下来。没有口供,调查如大海捞针,工作量很大。而口供一旦突破,查起来如顺水行舟,能节省大量人力物力。顺藤摸瓜获得相应书证物证,案件质量会非常稳定。

  对郭某的讯问就是生动的例证。刚开始讯问时,组织上并没有掌握他的所有问题。通过柔性的执纪执法和人文关怀,借助针对性强的讯问技巧,郭某不仅交代了收受陈某名表、字画和翡翠挂件等贵重物品的细节,还主动向组织交代了他在违规提拔任用干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收受多人钱款的事实。办案人员按图索骥,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很快就形成了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直面被立案人,迅速突破案件,讯问的作用又何止于此。据张晓丽介绍,通过讯问,挖掘案中人的堕落轨迹和内心独白,还有利于发挥反面教材作用,唤醒党员初心,强化理想信念,加强制度建设,助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审查期间,郭某就结合自身违纪违法事实撰写了一万多字的《忏悔录》,深刻反省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作用。

 

  使用这项措施有什么约束呢?讯问前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将拟定的讯问提纲、讯问计划等材料及手续逐级报批。讯问必须在指定的专门场所开展,讯问人不得少于2人,并且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除了固定证据、防止翻供,也能确保和证明讯问过程是文明合法的。这既是对被留置人员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对监察干部的一种监督和保护。” 张晓丽说。此外,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还必须保持一致。

  为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还须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也应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提讯时该吃饭就得吃饭,该休息就休息,不搞疲劳提讯、熬夜提讯。讯问人员不仅要了解讯问对象,掌握讯问技巧,同时还必须时刻关注他的身体和情绪。”张晓丽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韩亚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