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区属单位纪检组织向区纪委
报告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纪委对区属单位纪检组织的领导,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督促指导区属单位纪检组织落实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街道、镇(地区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纪(工)委、纪检组。
第三条 区属单位纪检组织报告工作应在区纪委和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全面详实、逐级报告的原则。
第四条 区属单位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是向区纪委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告本单位纪检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五条 区属单位纪检组织向区纪委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2.协助同级党(工)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情况;
3.执行党的纪律,对党的纪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开展检查情况;
4.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
5.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对同级党(工)委、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开展监督情况;
6.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和涉嫌违法的行为情况;
7.落实“三转”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情况;
8.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9.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报告方式
第六条 区属单位纪检组织应根据工作内容和紧急程度采取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即时报告等方式向区纪委报告工作。
第七条 区属单位纪检组织以定期报告的方式向区纪委报告下列工作情况:
1.每年区纪委全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应向区纪委报告贯彻落实全会精神、部署当年工作情况;
2.定期向区纪委报告半年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当年7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工作情况,次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3.每月18日前向区纪委报告本单位收到的群众来信、来访、电话、网络举报情况,当月未收到信访举报的单位应向区纪委“零报告”;
4. 区属单位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每年年底向区纪委提交述职报告并适时向区纪委进行会议述职。
第八条 区属单位纪检组织以专题报告的方式向区纪委报告下列工作情况:
1.区纪委部署的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2.区纪委督办的重点事项完成情况;
3.区纪委领导批示事项落实情况;
4.区纪委提出的纪律检查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5.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的专项工作情况。
专题报告应根据工作安排或进度,采取一事一报告,及时将进展情况向区纪委报告。
第九条 区属单位纪检组织以即时报告的方式向区纪委报告下列工作情况:
1.党员干部受到行政处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党员干部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
3.收到反映本单位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信访举报件;
4.收到反映本单位正科级干部涉嫌贪污、职务侵占、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等九类经济问题的信访举报件;
5.发生或有迹象表明即将发生到中央纪委监察部、市纪委监察局、区纪委监察局的越级集体访、群体性事件;
6.发生重要反腐倡廉舆情事件;
7.纪检监察干部人员变动、职务调整情况;
8.其他涉及党员干部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除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即时报告外,区纪委全委会、常委会可视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区属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对区属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质询和评议,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区纪委对区属单位纪检组织报告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研究分析,视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监督抓好整改落实。区属单位纪检组织应及时落实区纪委提出的处置意见,并将落实情况反馈区纪委。
第十二条 区属单位纪检组织对规定需要报告的情况应及时主动报告。对报告不及时、不准确,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故意漏报、错报、瞒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向区纪委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区属单位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海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