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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党内政治生活红线(二)——抗拒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 时间:2017-12-22

  孙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委书记。 

  2016年下半年,面对部分地区房价上涨过快的情况,党和国家作出部署,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抑制本地房价过快上涨的态势。某市中心城区房价同比上年上涨60%,应当积极落实国家部署,采取调控措施。但市委书记孙某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在本市继续推进购房补贴政策,鼓励人们购房,从而引发地区抢购热潮,房价飞涨,不但住房困难群众意见很大,也让一些违规违法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借机大量销售,群众交了钱却收不到房,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20172月,孙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立案审查。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抗拒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的违纪案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是指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行为。所谓的“拒不执行”,是指在党中央或者上级明确要求贯彻执行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执行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怠于执行,导致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得不到贯彻执行。“故意作出相违背的决定”,是指在党中央或者上级明确要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情况下,故意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决定,导致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得不到正确贯彻执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有的是经过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有的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擅自作出或者代表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党和国家的方针是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特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原则;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自己的路线和方针制定的具体行动准则。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决定的行为,是在政治上与党离心离德、分庭抗礼的表现,是分散主义、地方和部门主义的典型表现,严重阻碍中央政令畅通,严重影响党中央权威,是党的纪律决不允许的。 

  本案中,孙某作为市党委书记,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但是,孙某却置中央政令于不顾,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故意以集体决策的名义,作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导致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地区不能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党中央的权威和中央政令畅通,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应当受到党纪追究。 

  政治提醒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既是党的政治纪律,也是党内政治生活不可触碰的红线。政令畅通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保证。维护党中央权威,实质上就是维护党中央制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权威。中央的大政方针以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后,能否在各地方、各部门切实贯彻执行,使中央决定了的事情得到各方面认真对待和有效落实,直接影响到中央的形象和威信。因此,维护党中央权威,就必须坚决有力地执行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和总任务、总方针、总政策、总目标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全党必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必须正确处理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与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问题,克服执行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等现象。需要特别防止用局部利益代替全局利益;仅从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借口改革创新而无视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党的纪律。这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章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因此,如果认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不能执行或者需要变通执行的,可以申述理由,逐级上报请示批准。对于这种情况不能视为拒不执行。如果请示未获批准的,应予执行;拒不执行的,就应当按照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三部分第七段 

  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资料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内政治生活的红线》)